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重大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条款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